倒转的天平
第七周,选修课结课。老师让随便侃点交了了事,于是草写一纸关乎法律的东西。大抵很久没有手写文章了,以致於写得辞不达意,断断续续的。忽然间感觉,手写已经赶不上思维运转的速度了。还是敲打键盘方便些吧。遂整理手稿,留在博客以作备份。
3月份,法院就许霆恶意支取银行17万余一审重审案宣判:许霆仍以盗窃罪量刑,但是刑期大大减少至五年。但舆论仍不肯尚罢甘休,各界依旧热议不止。
在许霆案之中,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绕不过的坎儿:一方面,为数不少的法学专家,坚持着司法公正不受舆论导向左右的法理;一方面,气势如虹,论据充分的舆论和民众不断质疑。重审一审判决的减刑,似乎是民意和舆论的胜利,因为刑期减了,也遂了不少愣头青的心思。可是不久便有人指出,这不过是司法的妥协罢了,实质上胜利的仍是司法与银行这一派既得利益群体。法院只不过较之前放下一点架子,肯向最高法院打个报告罢了。重审判决,除了刑期的大幅下调,其余定性等均无任何突破。定罪仍然是盗窃金融机构罪,并在此基础上动用刑法63条,予以减刑。而这减刑,看上去,多么的像舆论干预的结果啊。如此,司法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:是以事实为依据、法律为准绳,还是以舆论为依据、民心为准绳。前一种无疑是得到社会认可,而后者是司法者一直极力避免的。而现在,以时下的判决,如判文所说,罪行法定,法定无减刑情节。但问题在于还是启动了63条,依据何在,莫不是舆论导向的作用,此不与司法公义之精神违背么?
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,我们还有一个假设:法院根本就是判错了。重审的判决仍有两个绕不过的问题:一、秘密窃取。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?法院以“掩耳盗铃”式的寓言哲理来解释这个问题,但是显然缺乏足够的说明力,有牵强附会之嫌疑。至少法条是没有明确这样定义的。二、ATM机是否为金融机构,法院默许认同,而法律无明文规定。这两点的处理上,法院均有意识的运用推理、类比手法来解释,与刑法法无明文规定即不为罪的精神违逆。也就是说,许霆,不错在这事上确实有错,而且过错不轻,但无意间陷入了法律的盲区,也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。有错,你可以指责,从道德上;但不能定罪,从法律上。
这个意义上,我们的法院倒不像一个司法机构,而是一个利益调和机构。当许霆最初以个人身份和强势的银行对峙的时候,法院无可避免地站在银行一边。这里形成一个零和局面,因为许霆没有任何对抗银行的资本与发言权。当媒体和民众介入,天平开始逆转,法院在两个风向之间的漩涡评估得失。新加入的阵营使许霆方有了代言人,可以和银行一争高低。但是毕竟银行已经是既得利益者,法院不可能而且也没有理由给银行加砝码来平衡天平。也不可能挪动自己的调节螺旋向许霆一点,因为法院要维护法律公义的形象。任意妄为的更改,尤其在古板的中国式思维,是很丢面子的,而且是国法的面子。剩下的计策,便只有设法减轻许霆身上的砝码——减刑。这样,即使不能达到双赢,但起码算个帕累托改善,也上对得起苍天,下对得起良心了。
故而,从社会利益(短期上),倒是偏向一个博弈均衡策略:银行没有风险了、民愿得偿了、法院权威保住了、许霆刑期减了……但一切一切,却都以破坏司法独立为前提的。而这里,绑架法院的不是媒体和舆论。舆论只不过是这场利益角逐一个配角。牵制住法院的是法院自己舍不下的利益取舍的顾忌。或者这正是法院的现在的迷思:不只是司法,还要司天下。
也许,就法律本身,应当是一个不该被博弈的GAME(《博弈论的诡计》这本书的作者认为法律应该是博弈之外的第三方规范,已协调博弈之中的“背叛”),但现在却越来越像了。或者,许霆案需要法院作一个壮士断腕的判决。尽管,这个判决可能使利益的寡头银行在新的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,遭受一些风险。但长久而言,对于国家司法发展的意义却是非比寻常的。
要偶看就是民法上不当得利…
这只索中国法律冰山一角 。